
公告日期:2025-04-03
公告编号:2025-007
证券代码:873597 证券简称:琨圣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无锡琨圣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及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协议。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
(2024)苏 0214 诉前调书 102 号。
截至目前,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7 日将价税合计 3300 万元的 14 台设备
拆装运回公司仓库处,合同违约金和诉讼费用正在与被告协商支付。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无锡琨圣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玉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7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泰川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发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被告双方于 2023 年 3 月签订编号:P0#20230109 的买卖合同(以下简称
“原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光伏洗清生产线设备,总价值 127000000
元。原告已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完成第一批设备生产(共计 29 台),并于 2023 年
5 月至 6 月发货四条生产线(合计 20 台设备),剩余 9 台设备因被告迟迟不付发
货款,加上定制化设备其他客户不通用,呆滞在原告仓库已一年有余。此外,
已发货的 20 台设备也已于 2023 年 10 月完成验收,依据原合同被告也需支付
设备验收款。但由于被告未付设备验收款,且拖欠部分发货款,迟迟不提货, 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原告与被告经多次协商后签署了《设备采购补充协议》一 份。《设备采购补充协议》确定已发货设备货值为人民币 4880 万元,被告已付
的 15841632 元的货款抵付总价为 1580 万元的 6 台设备,剩余 14 台总价 3300
万元的设备由原告负责取回后双方争议一次性了结。《设备采购补充协议》生 效后,原告即派工人到被告厂区拆除设备并准备运回,但由于被告加以阻挠, 导致原告无法按照《设备采购补充协议》取回设备。依据《设备采购补充协议》 的约定“若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 协商无果,则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由于被告拒不配合履行《设备 采购补充协议》,故原告依法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 判令被告立即将原告所供设备按原样返还,如无法返还,请求判决被告
赔偿原告全部设备损失,总价值 3300 万元;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设备折旧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设备实际返还之日
止,按照 500000 元/月计算;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告编号:2025-007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1. 被告确认原告对价值 3300 万元的 14 台设备享有所有权,并同意于 2024
年 8 月 25 日前按原样返还给原告,并由原告至被告处自行拆装和运输,被告
不会予以阻挠;
2. 被告在约定期限内返还上述 14 台设备后,双方对 2023 年 3 月签订的原
合同及截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前签订的原合同相关的所有变更协议、补充协议
均视为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同意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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