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证券代码:873597 证券简称:琨圣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无锡琨圣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新增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无锡琨圣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公司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相应内容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公司拟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终止挂牌相关材料,具体终止挂牌时间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准的时间为准。
二、 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 承诺主要内容
公司就申请终止挂牌事宜与公司股东保持积极沟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玉林承诺对满足条件的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二) 回购义务人
□挂牌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
(三) 回购对象
回购对象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未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或参加股东会会议但未对终止挂牌事项投同意票的股东。
回购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下发的股东名册为准);
2、未参加(亦未授权他人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或参加该次股东会但未就《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
3、在股票回购申请的有效期限内,向公司提出正式书面申请要求回购其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东;
4、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的股东;
5、不存在因公司终止挂牌或本次股份回购与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形或该情形尚未终结;
6、所持公司股票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自由交易的情形;如该异议股东在提出回购申请后至完成股份回购期间发生其要求回购的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交易情况的,则回购主体不再承担前述股票回购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7、自公司披露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首日或自其知悉公司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以二者孰早为准)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暂停转让期间,不存在股票异常转让交易,恶意拉抬股价等投机行为。
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股东可要求回购股份的数量上限为其在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记载的信息为准。
(四) 回购数量
股份数量为准。
(五) 回购价格
为保护公司异议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与异议股东进一步洽谈,对异议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回购价格拟原则上以异议股东取得本公司股票的单位成本价格(若持股期间数量有增减,按照先进先出原则确定其目前持股数量的初始成本,其中成本价格不包含交易手续费、资金成本等,并需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在该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孰高为基准,具体回购价格及方式以各方协商确定为准。
为防止股票摘牌期间恶意操作股价,自公司披露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首日或自异议股东首次知悉公司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以二者孰早为准)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停牌期间取得的公司股票,如果异议股东以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其交易价格不作为回购价格。
(六) 申请回购的方式
1、回购期限: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后 30 个自然日内,以书面方式明确提出要求。
2、异议股东需在上述期限内将书面回购申请材料以亲自送达(以亲自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邮寄送达(以快递投递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方式交付至公司。3、书面回购申请材料包括:
(1)经异议股东盖章或签字的回购申请书(其中必须载明股东姓名、证券账户号码、要求回购股票的数量、有效联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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