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19
证券代码:873598 证券简称:ST 大厨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1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0 月 3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宁强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强县
人民法院发出的《宁强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陕 0726 民初 1392 号,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诉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与张明耀作出一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
主要负责人:何建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姓名或名称: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明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9 月 3 日,被告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
川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申请借款,后经协商,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小 企业授信业务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 1061006993210903001001。该合同 对借款额度、借看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双方 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五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
结息第 5.2 项罚息利率第 5.2.1 款约定,对于被告秦川公司未按合同(含支用单、
借据)约定(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原告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 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 的基础上加收 50%确定。合同第八条费用第 8.2 项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 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仲裁费、财 产保全费、差旅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秦川公司 承担,原告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有权随时向被告秦川公司和担保 人追偿,并从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1 年 9 月 3 日,被告张明耀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
同》,合同编号为 1561006993210903001001。被告张明耀自愿为被告秦川公司 与原告签署的编号为 1061006993210903001001 的《小企业授信业务额度借款 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三年;主合同债权确定期间自 2021 年 9
月 3 日至 2023 年 9 月 2 日;被担保最高额债权为最高额本金 2000000 元及在
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
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 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 权,其具体金额在被清偿时确定。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小企业授信业务额度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秦川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向原告申请支用 290000 元借款,原告审核后当日向其发放了 290000 元
贷款。双方明确该笔贷款的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22 年 8 月 31 日至 2023
年 8 月 30 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5.5%,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2022
年 9 月 2 日,被告秦川公司向原告申请支用 1710000 元借款,原告审核后,于
当日向其发放了 1710000 元贷款。双方明确该笔贷款的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
自 2022 年 9 月 2 日至 2023 年 9 月 1 日,借款年利率 5.5%,还款方式为按周期
结息到期还本。
上述两笔贷款发放后,被告秦川公司并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 利息,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也未能按约定归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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