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08
证券代码:873598 证券简称:ST 大厨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宁强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强县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陕 0726 民初 1125 号),宁强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对陕西省羌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张明耀、袁文娇、黄宗炫合同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陕西省羌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姓名或名称: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明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袁文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黄宗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张明耀一致行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11 月 21 日,原、被告依法签订《扶贫基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该协议约定了合作方式,投资额度、项目及占股比例,资金使用管理,投资期限及分红方式,抵(质)押或担保,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明确原告向被告秦川大厨公司投入扶贫基金 300 万元,用于被告秦川大厨公司原材料采购,且原告占有被告秦川大厨公司8.8%股权(原告不参与被告秦川大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盈亏不承担责任,且被告秦川大厨公司原有债务及新增债务
与原告无关)原告投资期限为 3 年,其中第 1-2 年为投入期,第 3 力回收期,在
投资第 30 个月、36 个月,原告分别收回投资本金 150 万元、150 万元,第 36
个月全部收回分红与本金,同时退出所持被告秦川大厨公司股权。被告秦川大厨公司向原告分红方式为:扶贫基金到共管账户之日起,原告每年按照投资额度的7%获取固定分红(每季度 5.32 万元),由被告秦川大厨公司在每季度末月 20 日前将本季度分红资金打入原告指定账户。被告张明耀、黄宗炫及股东陈春平、张金彦、张分队将持有被告秦川大厨公司 9.6%股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协议签署生
效后,原告积极履行协议并将扶贫基金 300 万元打入原告与被告秦川大厨公司共
管账户。2020 年 9 月 18 日,被告秦川大厨公司因准备进行新三板挂牌上市向原
告提出股权质押解除申请,原告考虑到被告秦川大厨公司的发展,经研究同意了被告秦川大厨公司股权质押解除申请并进行实际履行。后被告秦川大厨公司在
2020 年 9 月 22 日为《扶贫基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中的 300 万元投资金再次
向原告申请借款,经原告审批同意后,原、被告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依法签订《借
款合同》,约定借款日期、期限、利息及违约责任、质押担保等按照《扶贫基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继续执行,同时与被告秦川大厨公司、张明耀、袁文娇、黄宗炫签订《借款补充协议》《股权质押协议》作为对《借款合同》及《扶贫基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的补充。《借款合同》《扶贫基金项目投资合作
协议书》《股权质押协议》的内容为:2018 年 11 月 21 日被告秦川大厨公司向原告
借款 300 万元,借款期限 3 年,借款利息为年利率 7%,被告张明耀、袁文娇、黄
宗炫对 300 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秦川大厨公司将《扶贫基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涉及的款项清偿完毕,未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尚
欠本金 300 万元、2021 年 9 月 21 日至 2023 年 9 月 20 日的利息 42.56 万元,依
据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金 15 万元,合计 357.56 万元。被告张明耀、袁文娇、黄宗炫作为质押担保人,在担保责任内理应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羌州控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秦川大厨公司
偿还借款本金 300 万元,支付自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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