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17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贝尔特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目录
一、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8
四、公司的设立...... 13
五、公司的独立性...... 16
六、发起人和股东...... 18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21
八、公司的业务...... 2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0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39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44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7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8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8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0
十六、公司的税务...... 52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等 ...... 55
十八、公司的劳动及社会保障...... 58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0
二十、本次挂牌的推荐机构...... 60
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0
二十二、结论...... 62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贝尔特福、公司 指 江苏贝尔特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贝尔特福有限 指 江苏贝尔特福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
常州贝尔特福 指 常州贝尔特福针织科技有限公司,系贝尔特福
有限曾用名
贝尔特福贸易 指 常州贝尔特福贸易有限公司,系公司 100%控股
的子公司
丽泰针织 指 江苏丽泰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申请挂牌、本次挂 指 江苏贝尔特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中联 指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承办本次
挂牌项目并在法律意见上签字的律师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贝尔
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 指 特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
见》
《审计报告》 指 《江苏贝尔特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
告》(立信中联审字[2025]D-0155 号)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江苏贝尔特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
说明书》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江苏贝尔特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经江苏贝尔特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公司章程(草案)》 指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于挂牌后适用
的《江苏贝尔特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发起人协议》 指 《关于变更设立江苏贝尔特福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之发起人协议》
报告期 指 2023 年、2024 年
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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