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27
证券代码:873607 证券简称:建工装配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河北建工建筑装配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 月 2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北建工建筑装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殷青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彭科、阮作林、北京景同律师事务所(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住总万科建筑工业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1、长阳镇项目起诉状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1 月 16 日,原被告签订《构件加工供货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按照被告的要求采购了相应的构件加工材料,并根据甲方的生产需要提前做好了产能准备,生产了部分涉案合同项下产品。
经统计,原告为履行涉案合同,已生产货物价款合计为
4,420,692.52 元。被告仅支付 170 万元,尚欠付 2,720,692.52 元。
为履行本合同,原告购置了专属材料,专属材料采购费用合计为1,110,895.10 元。
因被告长期不指令交货,原告为履行涉案合同已生产的特定产品长期堆放、保管于原告的堆场。经原告统计因被告特定产品占用堆场而产生的损失合计为 3,343,499.60 元。
2021 年 6 月底,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花费 25,500 元自
行组织了人员、吊车、平板车等,将被告的特定构件进行了整理,将其统一存放到了原告北堆场,因构件长期堆放于北堆场产生的损失为692,423.96 元。
因不确定被告何时指令发货,原告不得不长期替被告保管已生产涉案合同项下构件,在这期间,因堆场面积有限,原告的产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原告因此遭受了巨大的间接经济损失,经原告统计,因
被告原因导致原告产能受损而产生损失已达到 1,750,200 元。
综上,被告已经通过实际行为表明了不再履行本合同,双方履行本合同的事实基础已经丧失。原告多次向被告协商、索赔,但因被告原因,一直未能妥善解决此事,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2、通州台湖项目起诉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9 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产业化构件采购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按照被告的要
求,制作并供应了涉案合同全部采购货物,并已全部供货完毕。
经原告统计,被告目前已付款项合计为 6,491,222.91 元,扣除质保金 381,617.77 元后,被告仍欠付原告货款 759,514.68 元。
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3、马驹桥项目起诉状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11 月,原被告签订《构件加工供货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按照被告的要求,制作并供应了涉案合同全部采购货物,并已全部供货完毕。
经原告统计,被告已支付的涉案合同项下款项为 2,897,409.67元,扣除质保金250,115.11元后,被告仍欠付原告5,189,645.65元。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一直怠于履行。原告为
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长阳镇项目请求及依据:(1)依法判令双方《构件加工供货合同》终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生产构件的货款人民币 2,720,692.52 元;(3)依法判令被告明确交货时间、地点并接收原告基于本合同已生产而未发货的 696.209 m³工程构件;(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货物长期堆放于原告处而产生的场地占
用损失:4,035,912.56 元(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5)依法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材料采购款及加工费人民币 1,224,253.10 元;(6)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堆场长期占用而给原告造成的产能损失人民币 1,750,200 元(暂计至 2021 年11 月 10 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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