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13
证券代码:873607 证券简称:建工装配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河北建工建筑装配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0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0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我司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通过电子
方式送达的关于翠湖项目的一审判决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河北建工建筑装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小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案原告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榆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案被告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签订《PC 构件加工合同》,合同
编号:2019-外委合同(构)-003。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海淀翠湖项目供应预制外墙 板等构件,含税合同价款暂定 20,866,000.00 元,并约定了单价、方量、质量、结算、争议管辖等内容。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约定和被告要求完全履行了供货义务。双方确认货款结算总金额20,682,584.39 元。截止目前,被告支付货款 13,091,608.85 元,尚欠付货款 7,590,975.54 元。
依照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乙方开票甲方付预付款 20%;
双方办理过程结算后,30 日内支付该月结算额的 50%;…..项目全部构件完成且主体封顶并经设计、监理、业主及总包验收合格,双方办理总结算后 60 天,支付至合同额的 97%。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年期满,30 天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完成全部供
货,且合同项目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被告严重逾期至今未给付货款,应按约定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原告数次向被告协商追索货款未果,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原告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 7,590,975.54 元,支付
逾期付款违约金 4,055,000.00 元(以欠付货款 7,590,975.54 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支付 5000 元违约金,自完成供货 2020 年
7 月 1 日起算至付清日止,暂计至起诉日 2022.9.26 共计 811 天);
以上暂合计金额:11,645,975.54 元;
二 、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裁判日期:2023 年 7 月 11 日
判决结果如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
下:
一、被告北京榆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建工建筑装配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6,966,211.15 元;
二、被告北京榆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建工建筑装配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6,966,211.15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95
倍,自 2022 年 9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河北建工建筑装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1,675.8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河北建工建筑装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1,675.85 元(已交纳);由北京榆构有限公司负担 65,0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的资金周转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公司将积极依法促进诉讼进展,以保证我司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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