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609 证券简称:辛巴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辛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辛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
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辛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以下简称“《4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辛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本条第(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
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
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销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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