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609 证券简称:辛巴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辛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辛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相
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辛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辛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及《江苏辛巴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全国股转系统的要求。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挂牌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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