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8
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
关于
黄山申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 778 号金融街静安中心 B 幢 1002 室
电话:021-62559968 传真:021-62559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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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
关于
黄山申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沪铭法意字第【005】号
致:黄山申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黄山申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贾婷律师、朱真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黄山申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黄山申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依法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见证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www.neeq.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即《黄山申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知》发出后,拟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 时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现因部分董事身处国外无法按原定时间参与会议,公司拟将原定日期延期
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下午 2 时,会议审议事项不变。公司已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www.neeq.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即《黄山申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以下简称“《延期通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延期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28 日 14:00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宏远先生
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与《通知》、《延期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宏远先生主持,符合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截止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
有人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股东等材料,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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