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15
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人高新”、“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主办券商”)项目组以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申报会计师”、“会计师”)、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 律师”、“律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步落实 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 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 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 照《关于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 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 说明书(反馈稿)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相同。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回复的主要标题
宋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一、 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二次申报。请公司说明:(1)本次申报披露的信息与前次申报挂牌及挂牌期间披露的信息一致性;存在差异的,请公司说明差异情况;如存在重大差异,请公司详细说明差异的具体情况及出现差异的原因,并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机制运行的有效性。(2)前次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发行融资、股票交易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全国股转公司的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公司说明后续整改情况及对本次挂牌的影响。(3)前次终止挂牌的方式、原因以及所履行的程序;强制终止挂牌的,说明是否满足重新申报的要求;主动终止挂牌的,说明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内容、后续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侵害异议股东权益的情形或纠纷。(4)摘牌期间的股权托管或登记场所、股权变动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前述及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挂牌期间新增重要股东的相关信息是否完整披露,股东适格性、股权清晰性、是否存在代持等情况;(2)公司摘牌期间股权托管及股权变动的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或争议,并说明确权核查方式的有效性;(3)摘牌期间信访举报及受处罚情况。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本次申报披露的信息与前次申报挂牌及挂牌期间披露的信息一致性;
存在差异的,请公司说明差异情况;如存在重大差异,请公司详细说明差异的
具体情况及出现差异的原因,并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机制运
行的有效性。
吉人高新于 2014 年 8 月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递交挂牌申请文件,
并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关于同意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4]1830 号)。公司股票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起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公司证券简称为“吉人高新”,证券代
码为“831374”。
关于本次申报新三板挂牌与前次申报挂牌披露信息差异情况如下:
差异项目 前次申报挂牌信息披露 本次申报挂牌信息披露 差异说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
风险;子公司存在潜在的不能及时 技术创新的风险;核心技术人员
办理已开工建设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流失的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的
风险因素 证的风险;行业风险;技术人才流 风险;实际控制人不当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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