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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0 00:30:00 股吧网页版
吉人高新:收到立案调查、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关文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30


公告编号:2021-002

证券代码:873611 证券简称:吉人高新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字【2021】07 第 094 号)

收到日期:2021 年 9 月 6 日

生效日期:2021 年 9 月 6 日

作出主体: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公司

有限公司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

公告编号:2021-002

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和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2021 年 6 月 2 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进行了“双随机”检查,发现公
司中试车间正在进行涂装分装作业,作业过程中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未按规定使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收集罩关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被有效收集处理;公司未按规定贮存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活性炭未被放置于危险废物仓库,而是被直接堆放在厂区西北综合车间(甲苯)三楼楼顶废气设施北侧地面,堆放时未采取防扬散等措施;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按要求对废水中可吸附卤化物开展季度监测,未按要求对废水中氨氮开展每周检测;公司未开展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未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检查时雨水总排口阀门无法正常关闭,存有环境安全隐患。

在 2021 年 6 月 10 日太湖安全度夏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公司在树脂生产工
艺醇解反应过程中会产生冷凝反应水(废物代码 265-103-13)等危险废物,但自 2018 年以来未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冷凝反应水的有关资料。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

公告编号:2021-002

(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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