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873611 证券简称:吉人高新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 号——提供担保》及公司章程等其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先由公司相关部门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资信审查,对资信状况良好的才可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2.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公告编号:2025-022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后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3.除第2条外的对外担保行为,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四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五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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