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0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常州高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三月
目 录
目 录...... 1
释 义...... 2
引 言...... 4
正 文...... 7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9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9
四、 公司的设立...... 14
五、 公司的独立性...... 18
六、 发起人和股东...... 20
七、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26
八、 公司的业务...... 32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6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47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57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1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1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3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4
十六、 公司的税务...... 67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70
十八、 公司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72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4
二十、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75
二十一、 关于本次挂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77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高特股份/公司 指 常州高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高特有限 指 常州高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
高特国际贸易 指 常州高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常州纳峰 指 常州纳峰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常州高鑫达 指 常州高鑫达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常州翼飞 指 常州翼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员工持股平台
常州九垒 指 常州九垒软件和信息有限公司,系常州翼飞原合伙人
本次挂牌 指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常州高特新材料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境内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
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
《公司法》 指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
《证券法》 指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
订)
《公众公司管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根据 2023 年 2 月 17
理办法》 日中国证监会第 2次委务会议修订)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
年修订)(股转系统公告〔2013〕40 号)
《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股转公告
〔2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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