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3614 证券简称:高特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常州高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4 月 28 日第二届监事会 2025 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
尚需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高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常州高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常州高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第三条 监事会议事活动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议两种形式
开展。
第四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后,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二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会议召开 5 日前
(不包括开会当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以不受此通知时限的限制。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以不受此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九条 会议文件包括会议议题和有助于监事理解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及
公司经营情况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在 10 日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通过专人送出、特快专递、
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其它经监事会认可的方式,递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在创立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的
当日或次日召开;监事会换届时,新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在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成员的当日或次日召开,也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的通知时限确定召开日期。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章。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 受其他监事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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