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02
公告编号:2024-027
证券代码:873618 证券简称:禧屋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1、本次诉讼已受理,受理通知书的案号(2024)浙 0604 民初 4730 号;
2、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开庭时间 2024 年 8 月 7 日。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亚夏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
公告编号:2024-027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在 2021 年 12 月 14 日,因被告建设越城区沥海防疫隔离点项目工程,紧
急向原告订购整体卫浴产品,原告与被告签署《建材产品买卖合同》(下称:
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按被告要求,生产供应整体卫浴,合同总价为 3,760,000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生产、加工及供货义务,并且
向被告出具足额发票。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付款条件,被告应当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付清全款。但被告仅在 2021 年 12 月 16 日付款 50%,余款 1,880,000
元,虽进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合同款 1,880,000 元。
2、被 告按 LPR 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
129,998.14 元。
3、被告赔偿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按 LPR 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129,998.14
元。
4、被告承担本案件受理、保全申请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在 2021 年 12 月 14 日,因被告建设越城区沥海防疫隔离点项目工程,紧
急向原告订购整体卫浴产品,原告与被告签署《建材产品买卖合同》(下称:
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按被告要求,生产供应整体卫浴,合同总价为 3,760,000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生产、加工及供货义务,并且
向被告出具足额发票。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付款条件,被告应当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付清全款。但被告仅在 2021 年 12 月 16 日付款 50%,余款 1,880,000
元,虽进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
综上所述,被告欠付原告合同款共计:1,880,000 元,截至起诉之日因拖
延支付共产生违约金 129,998.14 元(按 LPR 计算),给原告造成损失 129,998.14
元(按 LPR 计算)。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原告决
公告编号:2024-027
定根据与被告的约定管辖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
拖欠的合同款、拖欠合同款产生的违约金、损失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尚未判决,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司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催收应收款项,若成功收回相应款项,则对公司的经营方面产生有利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并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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