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16
证券代码:873618 证券简称:禧屋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1、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与被告深圳愿景明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愿景微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愿景一城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024 年 6 月 11 日收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4)
粤 0309 民诉前调 3995 号。
3、2024 年 8 月 15 日收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
(2024)粤 0309 民初 15473 号。
4、公司与被告正在诉前调解。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愿景一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宏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愿景微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宏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愿景明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宏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一在 2021 年 12 月 28 日签署《愿景一城微棠公寓项目批量整体
卫浴供货与安装合同》(下称合同一)。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供应整体卫浴 并负责安装。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 根据合同约定及被告一的要求严格履行了约定的供货及安装义务。在 2022 年 1 月 5 日,根据被告一的要求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愿景微棠公寓整体卫浴供货 与安装合同》(下称合同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二供应整体卫浴并负责安 装,合同二内容与合同一内容相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被告一、被告二的
要求原告与被告二在 2022 年 8 月 1 日补签了《愿景微棠公寓项目批量整体卫浴
供货与安装合同》(下称合同三),合同三与合同一、合同二内容相同。
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一、被告二联系人联系方式完全混同,货物采 购订单的发出、到货验收及最终竣工验收均有被告一进行;而合同款项的支付, 除前期少部分由被告一支付外,大部分合同款项均由被告二支付。
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的合同计算金额为:
26,018,792.49 元,被告一、被告二应当支付原告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共计
24,717,852.87 元;被告一在 2022 年 10 月 27 日前共支付 6,645,035.88 元;被告
二在 2022 年 12 月 15 日前共支付 7,504,998.74 元,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25 日间支付 4,183,830 元,欠付 6,383,988.25 元。另外,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有 557,307.12 元到期。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
告一、被告二拒不履行。
被告三是被告一、被告二的股东,持有被告一、被告二 100%的股权,且三
被告法人代表为同一人,三方财务混同,被告三应当对被告一、被告二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一、被告二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期支付应付款项,应按上述规定承担逾期利息,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一、被告二还应当对原告追讨损失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原告欠付合同款 6,941,295.37 元。
2、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原告预期付款利息
247,119.62 元(自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3、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原告追讨损失合理的支出律师费 20,000 元,差
旅费 6,000 元。
4、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保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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