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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30 15:35:22 股吧网页版
禧屋科技: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30


公告编号:2024-039

证券代码:873618 证券简称:禧屋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1、经法院调解,公司决定撤诉,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亚夏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4-039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在 2021 年 12 月 14 日,因被告建设越城区沥海防疫隔离点项目工程,紧急
向原告订购整体卫浴产品,原告与被告签署《建材产品买卖合同》(下称: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按被告要求,生产供应整体卫浴,合同总价为 3,760,000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生产、加工及供货义务,并且向被告出具
足额发票。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付款条件,被告应当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付清
全款。但被告仅在 2021 年 12 月 16 日付款 50%,余款 1,880,000 元,虽进原告多
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合同款 1,880,000 元。

2、被告按 LPR 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
129,998.14 元。

3、被告赔偿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按 LPR 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129,998.14
元。

4、被告承担本案件受理、保全申请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在 2021 年 12 月 14 日,因被告建设越城区沥海防疫隔离点项目工程,紧
急向原告订购整体卫浴产品,原告与被告签署《建材产品买卖合同》(下称:
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按被告要求,生产供应整体卫浴,合同总价为 3,760,000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生产、加工及供货义务,并且
向被告出具足额发票。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付款条件,被告应当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付清全款。但被告仅在 2021 年 12 月 16 日付款 50%,余款 1,880,000
元,虽进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

综上所述,被告欠付原告合同款共计:1,880,000 元,截至起诉之日因拖延
支付共产生违约金 129,998.14 元(按 LPR 计算),给原告造成损失 129,998.14 元
(按 LPR 计算)。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原告决定根据与被告的约定管辖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拖欠合同款产生的违约金、损失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公告编号:2024-039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法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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