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5
证券代码:873618 证券简称:禧屋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25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23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申请人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2024)京仲案字第 11035
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招商局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签署了《都会中心公租房项目整体卫
浴供货及安装合同》(下称合同),双方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整体卫浴并负责安装。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做出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
格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及安装义务。2020 年 11 月 30 日,合同涉及项目通过
了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组织的联合验收,申请人的所有合同义务均已完成。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被申请人应当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完毕全部合同金额 9,627,273.32
元及签证款 956,854.62 元,但其一直拖欠付款。最后一次在 2021 年 1 月 18 日向
申请人支付 1,626,988.03 元,拖欠 2,989,332.74 元。截至起诉之日,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仍未予支付。
根据合同第 14.3 的约定:“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甲方逾
期付款的,每逾期 1 个日历天须向乙方支付应付货款总额 0.5%的违约金,违约
金 累 计 不 超 过 应 付 部 分 货 款 的 5% ”, 故 被 申 请 人 应 付 违 约 金 为
2,989,332.74*5%=149,466.64 元。
自所涉项目竣工验收完毕,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结算,但被申请人以种种借口予以拖延,以达到拖延付款的目的。因被申请人故意违约,申请人除多次催讨,并向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投诉,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约,给申请人造
成的利息损失,自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起,按 LPR 暂计至申请之日 2024 年 8
月 10 日,为 393,347.05 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合同结算款共计 2,989,332.74 元,违约金
149,466.64 元,截至起诉之日因拖延支付共产生逾期利息:393,347.05 元。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申请人决定根据与被申请人的协议约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合同款及拖欠合同款产生的违约金,承担因逾期付款给申请人造成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及保全费用,申请人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仲裁依据:
双方在 2019 年 9 月 20 日签订的《都会中心公租房项目整体卫浴供货及安装
合同》第 16 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支付欠付合同货款共计 2,989,332.74 元。
2、请求被申请人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149,466.64 元。
3、请求被申请人给付逾期利息按 LPR 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至付清之日
(暂计至申请之日 2024 年 8 月 10 日,为 393,347.05 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保全等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签署了《都会中心公租房项目整体卫
浴供货及安装合同》(下称合同),双方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整体卫浴并负责安装。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做出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
格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及安装义务。2020 年 11 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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