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203 号
致: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8 日
10:00-11:00 在常熟市海虞镇向阳路 1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的更正公告》《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更正后)》《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更正公告》(以下简称“《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更正公告》”)及《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
召开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及 2025 年 4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更正公告》。上述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8 日 10:00-11:00 在常熟市海虞镇向阳路 1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刘志宏
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31,52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5.098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更正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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