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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禧屋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73618 证券简称:禧屋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议案内容: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
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 36件规则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拟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涉及相关法律规定变更调整的内容进行修订。

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按照公司
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公司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挂牌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该专户且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在认购结束后 10 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同一方。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 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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