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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禧屋科技: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73618 证券简称:禧屋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章程全文以“股东大会”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五)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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