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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禧屋科技:信息披露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73618 证券简称:禧屋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议案内容: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
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 36件规则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拟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涉及相关法律规定变更调整的内容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
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挂牌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
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写。

第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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