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73618 证券简称:禧屋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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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内容: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
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 36件规则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拟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涉及相关法律规定变更调整的内容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以
为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担保金额、担保总额、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等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需由股东大会审批。该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的除外。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七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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