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8
公告编号:2025-065
证券代码:873618 证券简称:禧屋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内容: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
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 36件规则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拟对公司《承诺管理制度》中涉及相关法律规定变更调整的内容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履行其承诺 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
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 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
公告编号:2025-065
承诺事项必须内容具体、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无须特定受承诺人同意,自公开承诺
作出之日即对其本身具有约束力,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承诺人履约能力、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除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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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 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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