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10
关于对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公司一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 147 号
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能泰富)董事会:
我部在挂牌公司 2022 年年报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重要客户
根据你公司 2020-2022 年度报告,近三年你公司对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收入分别为:31,953,056.69 元、37,080,028.48 元及 37,954,020.25 元,占营业收入比分别为:78.46%、74.75%及 56.37%。
2022 年 8 月 26 日,你公司收到与永辉超市集团合作的 91 家门
店(含 5 家已停业门店)发来的《关于解除<能源管理服务合同>的告知函》全部要求解除《能源管理服务合同》,且自 2021 年 12 月以来,永辉超市集团门店陆续停止向你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自 2022年 1 月开始,永辉超市集团门店陆续停止与你公司签章确认《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确认单》。你公司多次与永辉超市集团磋商节能项目相关事宜,但双方仍未对是否继续合作、回款及分成比例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 年为你公司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保留意见段中提及 2022 年与永辉超市集团门店合作的 86 家门店中,有 54 家门店的收入未能完整提供经签章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确认单》,影响金额为 1,709.80 万元,占本期合并口
径营业收入总额的 25.40%。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永辉超市集
团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906.16 万元,占合并口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 31.61%;对永辉超市集团的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 808.86 万元,对该永辉超市集团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 1,715.02 万元,占合并口径资产总额的 10.38%。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能泰富应收永辉超市集团的款项(含合同资产、收入)共发出询证函 59 份,但由于其拒收函证或拒绝回函等原因,导致全部未能收到回函。另外,由于永辉超市集团 54 家门店的收入未能提供完整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确认单》,对于前述未回函函证也无法完整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你公司年报披露,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通过与用能单位签署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确定能耗基准数据,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期和分享比例等,由公司提供节方案、采购设备、实施节能改造,双方验收合格后,在合同期限内由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维服务,合同期满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
在项目验收合格前,公司不确认收入;在合同运营期内,公司每月与用能单位核对供电单位或物业单位及租户的电费结算数据,计算项目节能量和节能收益,确认当月收入。
截至 2022 年末,你公司固定资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账面原值为 125,180,503.86 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净值为 75,498,192.52 元。截至 2022 年末,你公司对永辉超市集团的应收账款按照 60%的比例
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请你公司:
(1)结合你公司与永辉超市集团签订的合同条款,说明你公司与永辉超市集团的商业合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你公司提供的商品(服务)、收费模式、信用期、结算方式等),并结合你公司历史上对永辉超市集团提供商品(服务)的质量及反馈以及本次永辉超市集团与你公司解约的原因,说明你公司以前年度是否因产品(服务)质量导致你公司与永辉超市集团之间存在纠纷,以前年度确认的营业收入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结合后续解约事件的进展情况,说明你公司今年度在按照60%计提对永辉超市集团应收账款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情况下,确认对永辉超市集团的营业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说明固定资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是否存在对永辉超市集团专用的设备,若有,列示该部分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不限于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原值、累计折旧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结合解约事件的进展情况说明你公司未对该部分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2、关于商誉
根据你公司 2022 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末,你公司账面商誉
2,305,709.89 元,均为本年度并购深圳市尚普光电有限公司产生,未计提减值准备。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 423,300.00 元,系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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