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06
证券代码:873620 证券简称:中能泰富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7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4 月 20 日,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华
区人民法院就服务合同纠纷起诉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26 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案号为(2023)
粤 0309 民初 12401 号。
2023 年 10 月 20 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23)粤
0309 民初 12401 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驳回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2023 年 12 月 18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23)粤 03
民辖终 3122 号的民事裁定书,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驳回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2024 年 1 月 31 日,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递交反诉状,提出反诉。
2024 年 3 月 4 日,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递交变更诉请书。
2024 年 3 月 5 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有判
决结果。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炳贵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轩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系被告一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公司,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的投资人。
被告一拥有十四家进行了节能改造的超市门店,分别为新乡宝龙店、郑州大学路店、郑州凤凰城店、禹王广场店、郑州北环路店、郑州三全路店、郑州中州大道店、开封黄河大街店、洛阳伊川店、沁阳怀府路、三门峡万达店、安阳万达
店、济源文昌店门店、洛阳开元大道店。原告与被告一就上述门店分别签署了《能源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作为节能服务商,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被告的上述门店进行能源管理服务,由原告对节能项目进行投资、设计、安装、运营及维护;节能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由原告与被告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享,分享期限为 8 年,每月作为一期,共计 96 期,自项目启动运行之日起算;在每月的节能收益确认后,被告按照当月支付上月分享效益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节能收益款。
案涉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一在向原告付清了 2022 年 2 月之前的节能收益分
享款之后,就不再正常付款给原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22 年 2 月至 2023 年 1 月期间的新乡宝龙店、
郑州大学路店节能效益分享款 892463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至起诉之日为27287.65 元;起诉之日起以欠款 892463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郑州凤凰城店、禹王广场店节能效益分享款 689792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至起诉之日为21289.68 元;起诉之日起以欠款 689792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郑州北环路店、郑州三全路店、郑州中州大道店、开封黄河大街店、洛阳伊川店、沁阳怀府路、三门峡万达店、安阳万达店、济源文昌店节能效益分享款 2195417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至起诉之日为 64676.69 元;起诉之日起以欠款 2195417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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