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9
证券代码:873620 证券简称:中能泰富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4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3 月 21 日,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华
区人民法院就服务合同纠纷起诉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12 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案号为(2023)
粤 0309 民初 8125 号。
2023 年 6 月 14 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3 年 12 月 7 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23)粤 0309
民初 8125 号的民事判决书。
2024 年 1 月 5 日,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提起上诉。
2024 年 2 月 21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案号为(2024)
粤 03 民终 12039 号。
2024 年 5 月 30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4 年 9 月 24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24)粤 03
民终 12039 号的民事裁定书。
2024 年 10 月 15 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案号为(2024)
粤 0309 民初 18860 号。
2025 年 2 月 17 日,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提起反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轩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系被告一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公司,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的投资人。
被告一拥有七家进行了节能改造的超市门店,分别为大明宫店、唐延路店、龙湖店、南关正街店、池东路店、西长安街店、阳光天地店。原告与被告一就上
同能源管理”模式就被告的上述门店进行能源管理服务,由原告对节能项目进行投资、设计、安装、运营及维护;节能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原告分享 70%,
被告一分享 30%,分享期限为 8 年,每月作为一期,共计 96 期,自项目启动运
行之日起算;在每月的节能收益确认后,被告按照当月支付上月分享效益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节能收益款。
案涉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一在向原告付清了 2020 年 10 月之前的节能收益分
享款之后,就不再正常付款给原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1 月期间的大明宫
店节能效益分享款 902885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至起诉之日为 23790.49 元;起诉之日起以欠款 902885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唐延路店节能效益分享款160189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至起诉之日为82014.46元;起诉之日起以欠款160189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龙湖店节能效益分享款47355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至起诉之日为17357.85元;起诉之日起以欠款47355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南关正街店节能效益分享款81932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至起诉之日为34781.73元;起诉之日起以欠款8193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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