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4
公告编号:2025-008
证券代码:873620 证券简称:中能泰富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5 月 16 日,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华
区人民法院就服务合同纠纷起诉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27 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案号为(2025)
粤 0309 民初 11387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
公告编号:2025-008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轩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系被告一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公司,被告一拥有二十家进行了节能改造的超市门店,简称分别为开县新天地店、綦江河东店、梁平大众店、万州国贸店、武隆店、茶园金科店、大石坝店、大足国梁店、东和春天店、黄泥塝店、嘉茂店、建新东路店、龙头寺店、石桥铺店、万盛民盛店、万州万达店、武陵路店、金开大道店、大坪店、五里店、忠县财富广场店。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原告与被告一就上述二十家门店签署了能源管理服务合同,均约定:原告作为节能服务商,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被告一的上述门店进行能源管理服务,由原告对节能项目进行投资、设计、安装、运营及维护;节能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原告分享70%,被告一分享30%,分享期限为8年,每月作为一期,共计96期,自项目启动运行之日起算;在每月的节能收益确认后,被告一按照当月支付上月分享效益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节能收益款。
上述合同签署后,全部门店的节能项目均已通过验收,并运行至合同解除之日。被告一虽然签署确认了2021年11月前的《节能量确认单》等相关单据,但拒绝签署该月以后的确认单等相关单据,对于自2022年7月至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的节能效益分享款也至今未支付给原告。
公告编号:2025-008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嘉茂店《能源管理服务合同》于 2023 年
12月16日解除(合同名称、编号等具体合同信息见附表一《: 各门店合同信息表》);
二、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开县新天地店《能源管理服务合同》等十
九家店的能源管理服务合同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解除(合同名称、编号等具体合
同信息见附表—:《各门店合同信息表》);
三、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东和春天店《能源管理服务合同》于 2024年 5 月 14 日解除(合同名称、编号等具体合同信息见附表一:《各门店合同信息表》);
四、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22 年 7 月至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的节能效益
分享款 17171786.44 元;
五、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为 720421.68 元;2023 年 12 月 16 日起,以欠款 17171786.44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的标准,计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
六、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13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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