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证券代码:873620 证券简称:中能泰富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2 月 11 日,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龙
华区人民法院就服务合同纠纷起诉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1 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案号为(2025)
粤 0309 民初 185 号。
2025 年 1 月 4 日,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华
区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2025 年 4 月 16 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5 年 6 月 27 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25)粤 0309
民初 185 号民事判决书。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轩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系被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公司,被告拥有九家进行了节能改造的超市门店,简称分别为福清万达店、福飞路店、福新店、华林店、象园店、公园道店、五四北路店、大儒世家店、西门店。
自2017年至2021年,原告先后与被告就上述九门店签署了能源管理服务合同,均约定:原告作为节能服务商,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被告的上述门店进行能源管理服务,由原告对节能项目进行投资、设计、安装、运营及维护;节能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原告分享70%,被告分享30%,分享期限为8年,每月作为一期,共计96期,自项目启动运行之日起算;在每月的节能收益确认后,被告按照当月支付上月分享效益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节能收益款。
上述合同签署后,全部门店的节能项目均已通过验收,并运行至合同解除之日。被告在付清2022年2月之前的节能收益分享款后,开始拒绝付款给原告,但对2022年10月前的《节能量确认单》等确认原告的应分享节能收益的相关单据,依然正常签署。自2022年11月起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的九家门店先后停止了确认每月的节能收益。
在长达一年半左右的时间里,原被告双方就此进行了多次信函沟通与会议协商,但未能消除争议。至起诉之日,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依然拒绝支付。(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
一、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全部九份能源管理服务合同于2023年12月16日解除(合同名称、编号等具体合同信息见附表《各门店合同信息表》);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1月至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的节能效益分享款4157326.13元;
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2月15日为83379.51元;2023年12月16日起,以欠款4157326.1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
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8861155.75元;
(以上诉讼请求暂计13101861.39元、诉讼请求二、三、四的数据具体计算方式见附表:《各门店应分享节能收益、违约金、预期利益计算表》)
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理由:
合同第九节“9.1.2”项约定:“若甲方超过两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此项节电项目的所有节电设备,并同时享有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第九节“9.1.5”项约定:“甲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经乙方催告拒不改正的,则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 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直接损失,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拒绝支付欠款并拒绝确认节能收益,已构成根本违约并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全部已实际发生的节能效益分享款、违约金及赔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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