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620 证券简称:中能泰富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下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五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或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至少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担保风险评估报告;
(二) 与被担保方草拟的担保合同。
第七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五)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担保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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