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73621 证券简称:创元数码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创元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创元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创元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创元数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业务;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债务重组;
(八)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一)销售产品、商品;
(十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三)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四)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六)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控制而形成第六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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