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73621 证券简称:创元数码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创元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创元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创元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江苏创元数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 综合授信额度担
保、金融机构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下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或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或使公司面临潜在损失风险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其进行罚款或处分,要求其赔偿损失。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未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或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或使公司面临潜在损失风险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其进行罚款或处分,要求其赔偿损失。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包括但不限于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法律、证券部门。
第十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2、被担保方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3、未来一年财务预测;
4、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
5、银行信用;
6、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7、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8、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9、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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