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12-14thFloor,ChinaWorldOffice2,No.1JianguomenwaiAvenue,Beijing100004,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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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本所接受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公司”或“索贝数码”)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公司已经提供的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出具《关于成都索贝数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出具《关
于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报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关于
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出具《关
于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报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二轮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关于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且因公司本次挂牌报告期调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
“报告期”),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补充审计并出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 204302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亦中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涉及的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或报告期内(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更新和补充,对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释义及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1)2022 年 11 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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