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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24 15:35:41 股吧网页版
索贝数码: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2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四年八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12-14thFloor,ChinaWorldOffice2,No.1JianguomenwaiAvenue,Beijing100004,China

电话 Tel:+861065637181 传真 Fax:+861065693838

电邮 Email: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www.tongshang.com

关于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本所接受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公司”或“索贝数码”)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公司已经提供的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出具《关于成都索贝数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出具《关于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
转让并挂牌申报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审核
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关于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释义及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业务合规性

根据申报文件及公开信息:(1)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检察院撤诉案件,具体情况如下:2017 年,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公司、陈锋(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涉嫌单位行贿罪。2022 年 6 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蜀检刑不诉[2022]Z2 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公司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起诉;2022 年
11 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 01 刑终 648 号《刑事判决书》,根据
该终审判决书,陈锋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二十万元;(2)公司存在一个域名未备案;(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有 1,330 名员工,部分异地员工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4)公司业务中存在劳务外包、劳务派遣;(5)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各级传媒机构、互联网传媒公司、科研院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业务主要通过招投标获取。

请公司:(1)①说明陈锋相关行贿行为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时间、金额、涉案主体、判决结果等,行贿资金是否来源于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行贿事由是否涉及公司创业板申报或资本市场其他相关事项,陈锋、戴某等相关人员及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后续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是否存在因此被调查、立案侦查或起诉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是否涉及资本市场行贿行为;②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围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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