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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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拟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5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取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上午10点00分在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议案一:《关于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80,0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2. 议案二:《关于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80,0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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