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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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
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相
关制度、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1 名为职工代表
董事。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置副董事长 1 人。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依照《公司章程》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采用书面形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各参会人员。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在会议召开 2 日以前
采用书面形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各参会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七条 会议通知应载明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
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董事会会议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采取记名投票
方式表决。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表决,以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表决的,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 2 日内将有关表决的书面文件原件在签字后,以特快专递或专人递送方式送达公司住所。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
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代理董事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核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或者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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