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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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
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
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全体委员作出豁免提前通知的书面确认。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也可以采
取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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