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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3 17:30:00 股吧网页版
西安瑞霖: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3


证券代码:873627 证券简称:西安瑞霖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西安瑞霖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6 月 1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安瑞霖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西安瑞霖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西安瑞霖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
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公司股东会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九条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已经根据股东会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 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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