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证券代码:873627 证券简称:西安瑞霖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西安瑞霖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6 月 1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安瑞霖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瑞霖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在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西安瑞霖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合理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上述定义,实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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