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3632 证券简称:天作电气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永济天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股东会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永济天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永济天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永济天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提议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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