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证券代码:873637 证券简称:海川生物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滨州海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5 月 26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做出的《民事判决书》(2024)鲁 1603 民初 3953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滨州海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兵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反诉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诚宇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8 月 10 日原被告签订加工合作协议书,合同期限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27 年 7 月 31 日。合同约定,在被告订单数量、原料满足的情况下,原
告为被告每年完成电解液加工量为 1 万吨,被告第一年支付加工费为 1500 万
元,第二年支付加工费为 1605 万元,第三年支付加工费为 1620 万元,第四年
支付加工费为 1635 万元,第五年支付加工费为 1650 万元。如原告完成加工电
解液超过 1 万吨,则超过部分,被告按 1500 元/吨支付原告奖金。如被告订单
数量不足或未满足原料供应导致电解液加工量未达到 1 万吨,被告仍按照上述 加工费标准支付原告加工费。另外,合同同时约定,原、被告双方于每月 25 日
结算本月加工费,且被告向原告支付 1000 万元保证金,其中 2022 年 8 月底前
支付 100 万元,9 月底前支付 400 万元,2023 年 9 月底前支付剩余 500 万元。
而截止目前,被告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仅支付加工费 200 万元,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支付保证金 300 万元。现被告已不再向原告派送电解液加工订单,亦
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电解液加工费。
原告认为,被告已以其行为明确表明不再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已构成违 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亦未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 加工费和保证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被告支付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加工费 1500
万元及逾期违约金 301.125 万元;
2、请求被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 3000 万元;
3、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纳保证金违约金 68 万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判决撤销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独家加工合作协议书》。
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加工费 1,814,024.45、保证金 300 万元,
并赔偿反诉原告利息损失(以 4,814,024.45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0 月 27 日起
至反诉被告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利息损失暂计至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为 363,537.99 元。
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价值 579,782.78 元的原材料。
4、反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理由如下: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签订了《独家加工合作协议书》,
约定反诉被告厂区内现有一个电解液车间内全部的 5 条用于生产电解液的生 产线必须专门为反诉原告生产电解液产品,除非反诉原告书面同意,否则反诉 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为自己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加工生产,即反诉被告应为反 诉原告独家加工生产。与独家加工相对应的,反诉原告应支付反诉被告独家加
工费。协议签订后,反诉原告分别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支付了独家加工费 200
万元,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支付了保证金 300 万元。反诉被告仅共为反诉原
告加工了 123.9837 吨电解液。现反诉原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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