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14
关于江西行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
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江西行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江西行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 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2009 年 11 月
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王振林、卢春英、张进舟、王坚荣认缴注册资本 1100 万元,实缴第一期注册资本 220 万元,剩余
第二期注册资本 880 万元未实缴。2011 年 8 月,上述四名股
东实缴剩余注册资本,过程如下:由于资金周转压力,上述
四名股东于 2011 年 8 月 29 日向南昌春沣实业有限公司临时
拆借 880 万元现金,次日公司将该笔资金归还给南昌春沣实业有限公司;2011 年年底前,上述四名股东将各自认缴的款项缴存至公司银行账户,补足第二期注册资本的实缴。
请公司补充披露:(1)王振林、卢春英、张进舟、王坚
荣四名股东与南昌春沣实业有限公司拆借资金的具体情况,包括借款合同、打款情况、还款情况、利息约定等;公司缴足第二期注册资本的过程。(2)2011 年股东缴足第二期注册资本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代持的情形,公司及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因上述出资瑕疵而承担行政、刑事、民事责任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及股东间是否存在纠纷,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公司股权归属的清晰性。(3)公司出资、历次增资是否存在代持等情形,是否均真实并足额缴纳出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对公司出资、历次增资是否符合“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挂牌条件。
2、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事项。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股东张进舟、卢春英、王振林、王坚荣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四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如各方不能形成半数以上的统一意见,则以张进舟的意见为准。
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不认定张进舟一人为单一实际控制人的理由。(2)上述四人共同参与公司治理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会的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审议结果、董事提名或任命等,公司日常经营参与情况,做出决议前的内部协商沟通情况等)。(3)公司及各股东有无共同控制权的其他明确方式(协议、公司章程等)。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公司不认定张进舟一人为单一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环保事项。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报告期内存在获取环评批复前生产多功能开关产品和保险杆产品的情形,目前公司已经停止生产保险杆;存在超越环评批复范围和产能生产的情形。同时,公司新增 100 万件汽车内饰件、50 万套汽车方向盘生产项目。
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获取环评批复前、超越环评批复范围和产能生产的具体情况,包括获取环评批复前、超越环评批复范围和产能生产的产品、批复范围及产能、公司实际的生产范围及产能等。(2)公司对环保瑕疵的规范情况,当前是否仍存在获取环评批复前生产、超越环评批复范围和产能生产的情形。(3)公司新增 100 万件汽车内饰件、50 万套汽车方向盘等生产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的最新进展,是否存在环评批复及验收手续未完成前投入生产的情形。(4)公司生产是否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排污的生产环节、排放污染物的主要类型、公司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等。(5)公司是否需要并已配置污染处理设施,公司环保设施是否正常有效运转、环保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最近 24个月内公司是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因环保事项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公司环保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同时
就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事项。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汽车转向盘生产企业在进入汽车零部件配套体系前,要通过整车厂商的一系列认证程序,只有经过认证合格的供应商才能进入整车厂商的配套体系。
请公司补充披露:(1)供应商资质认证的具体内容、认证主体,公司是否取得相应资质认证。(2)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3)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公司披露相应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风险控制措施及是否构成重大违法。(4)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即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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