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3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江西行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江西行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新科技”、“股份公司”或“公司”)就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我公司”)对行新科技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行新科技本次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出具本报告。
一、尽职调查情况
光大证券推荐行新科技挂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行新科技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与行新科技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员工等进行了交谈,并同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会计师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江西行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之尽职调查报告》。
二、内核意见
我公司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于2021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23日对江西行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备案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于2021年3月23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参与项目审核并参与投票的内核成员周平、翁维旻、赵倩、张晶晶、张芳、刘莹芳、方瑞荣共7人。
上述内核成员不存在担任项目组成员的情形;不存在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内核机构审核的要求,内核成员经审核讨论,对行新科技本次挂牌股份报价转让出具如下的审核意见:
(一)我公司内核小组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要求对项目小组制作的《江西行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之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了抽查核实,认为:项目小组已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资料核查等工作;项目小组中各成员就尽职调查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业务技术事项发表了调查意见和结论。项目小组已基本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2020 年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江西行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我公司已按上述要求制作了申请文件,挂牌前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三)内核小组认为江西行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规定的挂牌条件,内核小组参会成员经投票表决,同意推荐江西行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公开转让。
综上所述,江西行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挂牌条件,7位内核成员经投票表决,7票同意、0票反对,同意我公司推荐江西行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三、推荐意见
根据项目小组对行新科技的尽职调查情况,我公司认为行新科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公开转让所规定的挂牌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2019 年 8 月 30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以 2019 年 8 月 31 日作
为审计、评估基准日,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9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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