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1-02
关于江西行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关于江西行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江西行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江西行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新科技”或“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项目的主办券商,会同公司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贵公司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说明,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分别就本次反馈意见出具了相关文件。
主办券商、公司及各中介机构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和修改情况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简称适用《江西行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的释义。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公司财务规范性。请公司按照《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对申报材料中披露的个人卡问题进行规范,说明规范措施以及财务内控制度的建立情况及执行有效性。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后是否仍存在财务不规范情形,并对公司财务规范性是否符合《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对申报材料中披露的个人卡问题进行了规范,规范措施主要包括五项内容。
第一项措施为归还相应款项,报告期内个人卡代收货款款项合计 821,673.40
元已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归还公司。
第二项措施为注销相应个人卡,股东卢春英收取废料销售收入的银行卡已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销户,股东王坚荣收取废料销售收入的银行卡已于 2021 年 2
月 1 日销户。
第三项为缴纳相应税费,通过个人卡代收货款形成的增值税 9.45 万元、城
市维护建设税 0.47 万元、教育费附加 0.28 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 0.19 万元已于
2021 年 2 月 5 日进行了申报与缴纳,企业所得税 10.91 万元已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进行了申报与缴纳。
第四项为股东出具承诺,报告期内存在通过个人卡代收货款的公司股东卢春英、王坚荣已出具关于规范个人账户结算的承诺,报告期内不存在通过个人卡代收货款的股东张进舟、王振林已出具关于不使用个人账户结算的承诺。
第五项为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财务内控制度。公司已建立并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存货管理制度》、《镁废料分选现场管理和安全检查制度》等,针对使用个人卡收付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制度控制。整改后的内控制度设计合理并且运行有效,报告期内公司未再发生新的个人卡代收货款情形。
【主办券商回复】
1、核查过程及事实依据
(1)查阅股东期内个人流水,包括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流水;
(2)查阅不规范账户的销户证明,归还代收款项的银行回单;
(3)查阅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存货管理制度》、《镁废料分选现场管理和安全检查制度》等内控制度;
(4)查阅《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以下简称“《挂牌指引 1
号》”)、《挂牌条件标准指引》。
2、分析过程
(1)针对“个人账户收付款事项的规范”
主办券商通过查阅股东报告期内流水,包括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流水,确认报告期内除上述事项外,未发生其他个人账户代收代付结算行为。公司已经收回股东卢春英、王坚荣的代收资金 821,673.40 元,相关人员已经结束不当行为,
其银行账户已在报告期内销户。公司原申报报告期为 2018 年至 2020 年 10 月,
主办券商通过补充核查 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6 月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确认
期后不再发生个人账户代收代付结算的行为。公司及个人的相应规范情况符合《挂牌指引 1 号》条款“1-8 个人账户收付款”之“一、个人账户收付款事项的规范”。
(2)针对“个人账户收付款事项的披露”
主办券商已会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二节公司业务”之“四、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情况”之“(五)收付款方式”对个人账户收付款事项进行详细披露,相关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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