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3641 证券简称:建元科技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承德建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承德建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承德建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
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承德建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
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
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以及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或职工监事就任前,原监事或职工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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