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3642 证券简称:牦牛控股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宁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
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交易所等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他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能够从事董事会秘书职业的学历或职称,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四)不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是监事不得兼任。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二)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
(五)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六)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七)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并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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