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3642 证券简称:牦牛控股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宁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
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
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实体或开发项目,或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出售股权、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八)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宁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风险。
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依法运作,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计划和经营宗旨,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和扩大再生产,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提高有效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
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如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30%;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下。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10%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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