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3642 证券简称:牦牛控股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宁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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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
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
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监事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议程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或
者传真送达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监事在会议召开之前、之中或者之后一致批准,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或不经送达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出席会议
的监事不足监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则监事会会议延期至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如确实因故不能,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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