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3642 证券简称:牦牛控股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宁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按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
的其他担保事项。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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